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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进一步规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完整企业主导产业研发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我委对《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湘经信科技〔2012〕305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进一步规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完整企业主导产业研发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全省工业领域中技术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备极其重大示范引领作用、通过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指导、认定、评价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在本省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营业收入应不少于2亿元。
(二)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拥有相对固定和独立的研究开发场地,技术开发仪器设施原值不低于600万元;有较强的技术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年度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营销售卖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本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至少1项发明专利授权、并维持为有效状态。
(三)技术中心的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创新队伍,在本省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稳定。
(五)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和质量品牌建设,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一)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其所在市州经(工)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书》(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有效发明专利证书及其副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
(二)市州经(工)信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当年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书面推荐意见(一式二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核查、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统筹平衡,择优认定。
(四)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由省经信委发文公布,并颁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牌匾。
第八条省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按要求报送季度相关情况和年度评价材料。第九条评价程序(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年度评价材料报所在市州经(工)信委。
评价材料包括:《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3)、《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4)等,胶装成册、一式二份。
(二)市州经(工)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省经信委。
(三)省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查,组织专家依据《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5)进行计算、分析,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出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重组、更名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市州经(工)信委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经信委。
第十四条省经信委对调整与撤销“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六条被撤销“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所在市州经(工)信委做好本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和数据调度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省经信委对新认定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依照省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
第十九条省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计划、专项和基金支持,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对认定2年以上(含2年)、创新能力突出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15日发布的《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湘经信科技〔2012〕305号)同时废止。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近三年出售的收益、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博士学位证书;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受理通知书、授权证书;参与制定的标准;省/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省以上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出售的收益),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出售的收益、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产品营销售卖收入总额: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4、新产品出售的收益: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营销售卖收入是产品出售的收益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出售的收益一致。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明显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有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存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非常明显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5、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研究开发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研发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研发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研究开发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研发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研发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研发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研发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6、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施原值: 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施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8、企业全体职工年人均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人均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9、企业研发人员数:指企业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0、企业研发人员年人均收入总额:指企业的在册研发人员的一年人均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11、企业拥有的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企业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企业博士人数:指全职在企业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当作博士进行统计。
12、省、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指经我省、我国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验测试中心的数量。
13、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14、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以受理通知书为准。
15、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16、企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
17、企业获得的省以上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定的名牌产品数。
18、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数。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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